摘要

法学研究一方面要探寻现行法律规范的合理解释,深化理论界的研究水平,指导实务界的运用和改革;另一方面还要发现实务中尚未被意识到的问题,在质疑通说的基础上贡献新的学说,启迪立法的未来趋势。法学研究者具备选择研究对象的自由、独立于职务方面的限制及利害关系之外、持续且自律的活动受到保障等优势,但同时应当根据自身年龄适当地调整研究姿态,注意保持自身思考与判例和通说的距离,慎重地判断是否接受有可能影响自身研究的其他工作任务,注重通过与外界的交流打开研究视野,避免思维被以判例为指针的实务所局限,从而防止研究的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