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公众参与的概念汪劲教授认为,在法的意义上,公众一般是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而在环境法律实践中,公众则是指"与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各种主体的统称"。具体来说,公众参与中的"公众"所包含的范围不仅仅是指不特定的公民个人,还包括社会团体、各类专业人士、相关经济利益体,以及与拟议行为有关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