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总体上实行整齐划一的单一调整模式,劳动法对所有劳动者实行"一体适用、同等对待"。这种模式产生了诸多问题。现实中,由于用工形式不断发展以及劳动者"从属性"的弹性,雇员类型表现出多样性,除了典型雇员,还存在从属性较弱的"类似雇员的人"以及其他特殊雇员。为此,应更新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在坚持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的前提下,根据具体场景,考察不同类型雇员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规则设计。在立法技术上,应打破传统的针对所有劳动者的综合立法模式,向针对特定类型主体和特定事项的专门立法模式转变。应摒弃传统的劳动法规则"全部适用"或"全不适用"的陈旧模式,对雇员进行类型化处理,为类似雇员的人、特殊雇员以及特殊雇主的雇员提供特殊规则,实现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从一体调整向分类调整和区别对待转变。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