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孤独症儿童教育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和政策仍存在一定的缺失。在融合教育立法中,孤独症儿童就学标准不明、程序缺乏、权责主体不一,不能充分保障孤独症儿童的受教育权。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增加孤独症儿童教育规范内容,构建多形式的孤独症儿童教育机制,设立孤独症儿童教育第三方评判机制,以期对我国孤独症儿童教育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