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各学者对该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其中最热烈的争议点莫过于该制度的使用价值是否过于低下,以及是否需要将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废除而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虽然法律文本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稍显简略,但从总体而言,该制度是较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处理群体纠纷的方式。本文希望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性质界定入手,分析其与美国集团诉讼以及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之间存在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实践困境,对其作出较为理性的整体分析,并尝试作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