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体系采用双轨制进行。一方面,以民法为基础,消费者个体知情权体系的构建日臻完备;另一方面,消费者群体知情权及其权利体系又显现出重要的竞争法意义,并凸显知情权对消费者群体利益的影响。目前,对于后者,无论是消费者群体在具体场景中的应用,还是处理消费者知情权受到的威胁,抑或是消费者群体在竞争法中的定位,都亟待完善和明确。惟有固守个体与群体的消费者保护双轨制,继续构建和完善竞争法维度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体系,明确其边界,才能避免"补丁式"的便宜解决方式,有效化解现实中诸如母乳喂养及转基因标注等诸多问题,并促进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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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