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语言的精确使用与否直接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水平。情态动词"应当"在立法语言中涵义丰富,使用频繁,是每一部法律文本中不可或缺的语言构成,其在法律中或用来设定责任、义务,或表示法律推定。在设定义务时,"应当"与"可以"功能划分不明确,使用混乱、不规范,对于强制性规范,宜统一使用"应当"表述;在表示责任承担时,应从民事立法意思自治角度出发,更多以"可以""有权"来表达权利,减少"应当"的使用频率;在表示法律推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与"明知"两种表述同时存在,涵义区分不明确;此外,条文中还存在缺少情态动词"应当"的情形,导致表述前后不一致,容易引起误读。立法语言作为传递立法意图和目的的媒介,须规范严谨。通过对情态动词的研究,以期促进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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