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利率采取“双轨制”规制模式,民间借贷利率设置上限规制,金融借贷利率采用市场化模式。当前各类金融机构高利借贷现象普遍,不仅表现在借贷利率的高利率,还表现在利用逾期利率、罚息和各种费用等隐性利率来提高实际利率。目前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是否可以高利借贷存在争议,导致司法裁判中存在“类案不同判”。无论从经济发展还是社会责任承担来看,高利放贷是全社会应该打击的对象。立法层面有必要对借贷利率规制模式进行调整。首先,应该将金融借贷利率纳入上限范围统一规制;其次,应该根据不同用途的贷款设置不同的上限利率,对于消费贷款利率采取更低一点的上限保护;最后,对于隐性利率构成范围进行区分,违约损害赔偿款项和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不应纳入利率范围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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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