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

作者:吴晓蓉; 赵铖柯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20): 36-39.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0.008

摘要

<正>【裁判要旨】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竞合时应优先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规定。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上游犯罪的类型以及主观明知内容的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特殊犯罪,且要求被告人对上游犯罪的类型存在概括性的明知;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上游犯罪类型没有要求,主观要件仅要求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即可。实践中区分两罪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应忽视洗钱罪的主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