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因网络信息而改变,作为信息治理的主体之一,公众可通过参与立法、监督平台及自我规制等方式发挥治理功能。然而,立法参与制度与协商民主背离、平台信息管理存在"公""私"紧张关系、责任规范缺失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参与治理的有效性。为此,可通过制度化吸纳多元主体进行信息立法,使用公法机制规范平台信息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参与网络信息治理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