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心主义法学研究范式让中国法学教育过度的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但在解决实际司法实践问题时还是显得力不从心,并且这种研究范式和中国现实状况的契合存在脱节。契合立法、行政、人民利益的法学研究范式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这三种研究范式作为法学研究思维都对法学研究有促进作用,为了转变这种一切以司法为导向的法学研究思维,法学教育需要从立法、实务、法学研究三个方面率先进行改变,在进行更深层次上的司法改革后,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实践转换,同时努力促进多研究范式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