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石油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了广泛的能源合作,油气合作项目采用的合同模式有产量分成合同和矿税合同两种。产量分成合同是由合同者承担油气勘探、开发投资及生产成本,在一部分产量作为成本回收后,剩余部分产量由资源国和合同者按比例进行分成。主要缴纳税种有矿产开采税、出口关税、政府利润油、企业所得税等。矿税合同也是由合同者承担勘探、开发投资及生产成本,在获得油气产量后,向资源国缴纳法律及合同规定的所需税费,剩余产量均为合同者所有。主要缴纳税种包括资源开采税、出口关税、出口收益税、财产税、企业所得税、超额利润税等。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产量分成合同税费政策优于矿税合同,所需缴纳税种少,税负低,在相同国际油价下,产量分成合同的合同者所得比例高于矿税合同,且随着油价上涨合同者收益增长幅度大,项目整体收益高。建议中国企业要优先选择产量分成合同,且不论选择何种合同模式,在合同谈判时必须争取内销优惠政策,以提高项目整体效益。同时要关注资源国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制定风险预案,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我国企业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