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解释》颁行后,非法狩猎罪由双层法益转化为三层法益结构,使行为足以对前置阻挡层法益狩猎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并对阻挡层法益野生动物管理秩序造成具体危险进而对背后层法益生态秩序造成抽象危险时便具有实质违法性从而符合入罪标准。本罪的适用应明确刑法意义上“狩猎”与“猎捕”含义的界限,猎捕为狩猎活动的核心环节,而非同一概念;将主观“明知”要素作为入罪标准,而非量刑标准;对“禁用工具、方法”的认定刑法应保持自身独立判断,以本罪法益为指导,避免司法适用的扩大化。应对《解释》第七条所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进行完善,对“严重损害结果”进行类型化分析,将行政处罚作为入罪标准,使非法狩猎罪的适用路径恪守其法益内涵及规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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