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宪法制度,最初确立于1954年宪法,尽管1975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作了大量删除,但其仍然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宪法制度予以保留,1978年宪法则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