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被遗忘权的学术讨论应当兼顾立法论与解释论的立场,确保新创设的权利能够在后续得到有效的法律适用。比较法分析表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的被遗忘权是一项独立于删除权的权利,其价值基础在于个体能够自主决定如何呈现"人格特性"。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对被遗忘权的引入采取开放的态度,其中也包含了需要考量的本土化因素。相关法律规范也在人格尊严的保护、目的性限制原则的明确等方面为被遗忘权的引入提供了可能的空间。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之间相互独立,不应简单等同。被遗忘权的解释路径应当着重考虑保护基础的选定、目的性限制原则的细化、例外情形的明确以及提供删除之外的其他可选项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