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作为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之一,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却出现了突破法源适用位阶、与法的拘束产生冲突以及与比例原则发生混淆的问题,导致有些行政审判在应当适用平等原则的时候没有适用,或在不应适用平等原则的时候却予以适用。为此,应从三方面开展应对。首先,必须坚守平等原则的补充性地位,明确适用平等原则的案件类型;其次,要设定平等原则的适用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厘清平等原则的功能定位,区分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