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方法论的常识、常理、常情思维即"三常思维",首先具有包含人性内容的实践价值性,即其拱举着现代人性法治与良心法治,并由此引申出一种法治观。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形成且秉持"三常思维"具有应然性。对于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统领性及其对法学方法一元论的支撑,又一道说明着法学方法论"三常思维"的融合性。实践价值性、应然性和融合性使得"三常思维"成为法学方法论的"统领性思维"。最终,"三常思维"凝结着法学方法论的一种学术范式即"融合范式",并引申出一种法学教育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