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是《民法典》解释的争议问题之一。报酬在语义上存在多种可能的含义,基于《民法典》的体系解释,无因管理语境下的报酬应限定为管理人劳动的等额对价。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其判断的核心在于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消耗的劳动力是否具有交换价值。当且仅当无因管理行为属于管理人职业范围之行为时,管理人方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在解释上通过《民法典》第979条所规定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扩张实现。在数额标准上,基于劳动力交换价值的形成机制,报酬请求权应遵循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中的管理人技能水平要素标准相结合的复合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