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夫妻个人债务清偿与执行问题的关怀极其有限。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个人债务清偿与执行的内在困境主要表现为:难寻债权人与非举债方利益的平衡点;扩展的夫妻个债与限缩的债务人“个人财产”之间的抵牾;执行夫妻个人债务的实务分歧。有必要调整夫妻个债的责任财产范围。饱受各界诟病的“否定说”和夫妻债务三分法下的“融合说”并不妥当,“份额说”和“肯定说”已遭我国立法摒弃,“等额说”是可行方案。夫妻个债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二分之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执行的形式化原则,可无优先顺序地径行执行责任财产;共同财产制终止后原则上不能执行非举债方财产,考虑到财产情况的复杂性亦存在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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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