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引发的公众讨论是一个重要的公共伦理事件。这一事件折射出的是人们在"人对动物是否负有、以及负有何种道德义务"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对人们用来证明"人对动物不负有道德义务"的几种常见理据的批驳,为人们认可并接受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扫除了重要的理论障碍。不伤害动物是人对动物负有的一种初始义务,这一义务蕴涵三个伦理内涵:伤害动物的有错推定论;伤害动物者承担举证责任;即使能够获得伦理辩护,伤害动物也不是人的一种权利,而只是一种被允许的行为。在对人的义务与对动物的义务发生冲突的场合,应遵循三条权衡原则,即自卫原则、基本利益优先原则和伤害最小化原则。人们对野生动物与对驯养动物的实际义务是有差别...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