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商标注册管理中,我国作为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作为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依据,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一般应依据现行《区分表》填报规范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标准名称。但现实情况是,存在一定数量的商标在申请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未列入现行《区分表》,这一情况对商标审查工作带来了直接影响,也直接关系商标申请人的切身权益,应予以更多重视,强化对此类情况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