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法学视域下,行政决策概念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其并非一个诸如行政法规、行政处罚等可以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一个类似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等这样作为分类类型的学理性概念,与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相对应。行政决策位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之顶端,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是后续行政活动和方式的依据。引入行政决策概念,有助于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导入行政过程视角,使得行政法体系更加包容,同时还可发挥其统摄性功能,构设统一行政程序规则。鉴于行政决策概念的“变动不居”之特性,立法上可以考虑采用“中央确定大致标准+地方制定事项目录”的方式来表达其内涵与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