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九民会议纪要》第60条关于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从合同法视角运用违约责任原理进行重构。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认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与抵押人赔偿损失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之分;抵押人与主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连带责任,也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是两种分别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不应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研究所得结论对于完善《九民会议纪要》第60条、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