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为环境问题提供了软性治理方式,但磋商程序自身仍有证据获取难、监督缺失、强制执行依赖司法力量等不足。公证机构作为带有中立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磋商程序中能够调和公私主体的紧张关系,同时能够补强磋商程序在举据、监督、执行等环节的薄弱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