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安置教育对象徒刑执行期满后,押解移交安置教育对象的主体和安置教育的执行地。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工作与安置教育工作衔接不畅,个别安置教育对象被刑罚执行机关超期羁押。建议在刑法典中明确建立双轨制的刑事制裁方法体系,专章规定保安处分,并在保安处分一章中明确安置教育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原则。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押解移交安置教育对象的主体、安置教育执行地的确定规则等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