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认定方法》一文将未列举权利的认定方法归纳为"求诸传统的认定方法"、"‘人的尊严’概念指引下的认定方法"和"以捍卫民主为取向的认定方法"三种,这一归纳是不全面的,而且存在着混淆认定方法与判断标准的嫌疑。美国学者提出的原旨主义方法、文本主义方法、建构性的方法、推定的方法以及其他学者提出的未列举权利的认定标准和评价标准,可以视为对该文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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