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罪设置的刑罚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对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了罚金刑。事实上,仅依靠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短期自由刑对本罪治理效果有限,不仅刑罚特殊预防功能难以实现,事实上还遭遇刑罚一般预防功能搁浅困境,将保安处分作为与刑罚并列的类型引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罚制度体系必要且正当,这是基于社会责任论与预防刑的内在要求,是刑事治理现代化迫切需要,坚持和发展了刑法谦抑性理论。建议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增设如监护隔离、更生保护等对人的保安处分和诸如封闭营业场所、停止业务等对物的保安处分,同时完善现有刑罚制度,增设管制刑和对自然人罚金刑,建立刑罚与保安处分衔接机制,为新时代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