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管发〔2022〕25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三年(2022—2024年)行动计划》(京管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管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对“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程序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