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上的善意履职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时,不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职责,而且要根据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与客观条件,履行合理的职权范围内必要的法定职权。善意履职原则是相对于传统的消极履职原则而言,是行政机关合理履行行政职责、切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之必要前提。善意履职原则以维护相对人最大利益为价值取向,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责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将相对人权益置于首位。善意履职原则对行政权行使及权力配置有着重要影响,既可实现积极作为之目的,又可避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善意履职原则不仅可以在行政权行使中贯彻落实,也可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