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规范表达简练、种类概括简易。为确保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适用吻合立法本意,应对其规范内涵、适用规则进行检视。认定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保护配偶方的“同意权”为原则,若将其“知情”推定为“夫妻合意”,并以此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既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也欠缺逻辑推理的严谨性,导致债务性质认定欠缺正当性。认定生活型夫妻共同债务,应注重分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适当性,并要求债权人承担所借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义务。认定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应同时关注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以及夫妻一方经营、另一方共享经营收益的情形,原因在于其均具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意志。谨慎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有助于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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