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当前程序性行政行为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存在可诉性标准模糊不清、相关司法解释被滥用、司法审查的救济力度不合理等问题。为此,需要明确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的基础,并将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终局性、内部程序外部化作为其可诉性的标准,来加强对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