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作者:李超
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S2: 58-61.
DOI: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s2.012

摘要

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当前程序性行政行为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存在可诉性标准模糊不清、相关司法解释被滥用、司法审查的救济力度不合理等问题。为此,需要明确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的基础,并将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终局性、内部程序外部化作为其可诉性的标准,来加强对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审查。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