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现行《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十四)项确立的旨在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地方治理制度,属于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特有的一种与一般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并列的地方国家制度。从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要远远超出现行《宪法》第31条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不能把“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法理上简单地等同于“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从合宪性审查的角度来看,“一国两制”作为一种政治构想是通过“一国一制”的制度保障来实现的。这里的“一国一制”中的“一制”是指一个宪法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来实现“一国两制”政治构想必须要在“一个宪法制度”的框架内对“两种制度”进行制度性安排。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法》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一国两制”政治构想。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