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享经济中网约车的发展减少了空车巡游的几率,同时为乘客节约了资金,但在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乘客乃至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弥补了立法的空白,其积极意义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其将网约车平台的角色定位为承运人,则引起了广泛地争议。本文将从网约车平台的概念和运营模式入手,阐述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分析不同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期健全我国网约车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乘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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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北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