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成机制蕴含着整体主义基因,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制度构造需要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农村改革的现实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理论逻辑不同于传统法人,其理论起点在于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特征,理论延伸则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之特别性体系予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存在“核心到一般”的体系性联系,其核心特别性主要体现在组织生成的建构性与党领导的民主治理,而社会功能、治理机制等方面的一般特别性则内蕴于核心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贯彻兼容性理念,以整体主义为基础,坚持集体所有制与特别法人的特别性,协调普适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