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施工企业索要工程款难的问题,保障施工企业建筑工人的基本权益,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合同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先后就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法定优先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及解释,确定了在一定条件及范围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与之直接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承包人有权就折价或拍卖的工程价款在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于优先受偿权可否在执行程序中单独提起等实践中的难点,仍然未明确。为此,本文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下称优先权)行使主体、客体、条件等进行了分析,旨在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