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在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认识上仍存在诸如孤立看待归责条款、未确立系统性思维,忽略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的区别以及对刑法、民法理论的错误理解等不足,学界尚未完成对行政处罚领域客观归责原则的充分批驳。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第2条、第4条以及第33条第2款的分析可知,现行法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形式的主观归责原则,而真正意义上的“客观归责”无法适用于行政处罚法领域。现行行政处罚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泛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有违现代行政法“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由此,行政处罚法应将采用完全的主观归责原则作为其改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