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中的常见情形,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所有权登记与担保物权登记发生混同,让与担保的功能难以发挥,这就使不动产受让人与出让人有滥用权利处分不动产的可能性。在涉及第三方的法律纠纷时,存在第三人或担保权人提起强制执行,而不动产相关权利人主张执行异议的问题。由于执行异议又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而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与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而引发的担保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冲突,以及让与担保这类非典型担保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问题。为了平衡权利冲突,应当在遵循公示公信原则的形式主义基础上坚持担保功能主义,形成以功能主义为主、形式主义为辅的担保形式。应明确让与担保与法定担保同等的法律地位,使得让与担保权能强化以及担保关系相对人权益得以深层次保障,从而反馈于权利冲突以更好地平衡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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