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案同判的拘束力,指的是同案中前案对后案的拘束力。多数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实证法规则具有规范拘束力,而同案同判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有道德上的说服力。也有学者认为,同案同判是正确适用规则的自然效果,因此同案产生同判的拘束力,仅仅是一种认识上的假象。本文通过区分客观时间和内在时间,并在内在时间观的框架下理解同案同判的拘束力问题,认为同案同判的时间拘束力不是指在客观中立时间观的框架中"前案"决定"后案",而是指在法律系统内部以之前/之后区分为基础的内时间的认知图示中,对已发生的"前案"的记忆和对尚未发生的未来"后案"的预期,作为决策条件而对当前个案裁判所形成的影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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