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何柏生的《法的阶级意志论的再思考》一文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理论”,“是一种过时的、落后的理论”,“符合专制社会的实际的,而在民主社会里无法得到实证”,“在理论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文章认为由于何先生对所引历史事实的片面理解、对《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断章取义,以及在论证过程中多处违反基本的逻辑,因而他要完成的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证伪”,不可避免地是错误的、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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