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纠纷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技术敏感性等特征,因而其司法管辖权的设计不能简单地追求整齐划一,而应在对网络团购及其引发的法律纠纷进行科学有效类型化基础上区别对待。根据网络信息技术在网络团购中发挥的实质作用不同,网络团购可分为网络交流型团购、网络组织型团购和网络完成型团购。在充分考虑与现有管辖权规范协调一致、案件管辖均衡和便利性等价值原则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网络团购中不同性质的法律纠纷,应当建构类型化、分层次的网络团购纠纷司法管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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