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收入的征收有合作和强制两种最基本的伦理手段。合作是建立在生存伦理基础上自愿开展的;强制是建立在竞争伦理基础上非自愿开展的。不过,合作与强制并没有严格界限,相反,基于共同发展理念,两者出现了融合,形成了"强制合作"的收入获取方式。自"十二五"以来,我国改革转轨与协调稳定的矛盾变得突出,现行的主要依赖强制维持财政收入高增长的征收方式,不仅无法破解此矛盾,更有可能加剧矛盾。因此,应通过扩大未来影响、改变作用条件和强化教育手段等,减少财政收入征收中的强制成份,增加合作成份,实现强制合作,以构建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包容增长的财政收入征收伦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