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对调整对象具体范围的细化与落实,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殊性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本身表述的抽象性,对平台经营者的识别与判断存在困难。《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宗旨是降低网络交易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升和完善网络交易信任。平台模式中的平台经营者具有形成和加强网络交易信任的功能作用,因而,识别和判断平台经营者的落脚点在于,特定平台是否提供了统一的、为交易服务的规则模式而影响交易信任,或者未提供但实质性地管控了平台上的交易开展,并通过这一管控导致了交易信任的形成和加强,又或者通过其宣传、推广或者实际运营,使其自身在消费者心中定位,成为一种可信任的网络交易选择。识别和判断标准应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且按顺序适用,相互补充,共同组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评判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