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可抗力作为出罪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却适用困难,主要是对其理解和把握不够,导致适用困难。首先抓住不可抗力内核,即不能抗拒的原因,这也是与其他事由区分关键点;其次对于不能抗拒原因的来源,传统认为物理强制是不能抗拒的原因,而相应地精神强制不是,但是对物理强制与精神强制区分却浮于表面,未从深层次剖析,以物理胁迫为后盾精神性胁迫,其危害甚至远超于一般情况下的物理胁迫,应属于物理强制。再次,物理强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即是否"不能抗拒",其核心是被强制人不具有意志自由。丧失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这与法不强人所难的"期待可能性"相契合。因为法律规范是以意志自由为前提,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刑事责任,法益损害即便已发生,也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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