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驱动的“压缩式”制度建构,虽然加快了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建设进程,但也加深了个人信息之权利保护与资源共享的制度性失衡危机。有序共享是对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重新定位,个人信息不再是专属于个体的自决权,而是兼具个体与社会属性的防御权。以立法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为基础,应当在纵向维度根据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形成核心层、中间层与外围层的差序保护格局。推进个人信息有序共享,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内在层次结构分别确立“授权同意”“知情同意”“推定同意”的差异化规则,以此指导个人信息领域相关制度的民行刑一体化构建。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