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美国指控上诉机构通过确立"强效理由"规则,在事实上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报告以"先例"效力,违背了世贸组织相关协定的要求。从实践来看,构成"强效理由"的门槛相对较高,在上诉机构层面尚无理由得以成功地背离先例。"强效理由"规则所带来的最大风险在于其在操作中可能异化为变相的"遵循先例"制度,超越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权限,带来一系列副作用。但是,"强效理由"规则本身并不构成判例法语境下的"遵循先例"制度,且该规则本身具备一定的内在及外在合理性,关键是要规范对于规则的适用。改革"强效理由"规则需要在拒绝遵循先例与保持裁决稳定性之间达到平衡。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