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背景下,我国有关电子数据的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其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成为纠纷中关键的争议点之一。将第三方证据保全制度引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中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且第三方证据保全的生命力来源于电子数据的特性。新《民事证据规定》新增的两条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定为该问题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第三方证据保全制度虽呈现实践发展先行于法律规定的局面,但其较于其他证据审查方式,在安全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提高法院审查电子数据的效率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以在充分理解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和证据保全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在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中引入第三方证据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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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