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国际习惯法形成要素国际习惯法在《国际法院规章》中被定义为:国际惯例作为通例(一般实践)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形成国际惯例有两个要素:一为通例,二为经接受为法律。对国际习惯法的解释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出于法律义务而形成的连续性的国家实践。也有的学者将国际习惯法解释为明确而继续从事某种行为的习性,而这种习性根源根据国际法有义务或者权利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