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致力于在行政过程中通过理性商谈促成合作治理从而具有实质法治趋向的现代行政法立体式发展图景,蕴涵着“过程—效果”的行政裁量治理公法哲学旨趣,这一旨趣型塑了行政裁量“论证—可接受性”治理新机制的内核。“理性的可接受性”是行政裁量治理效果虽非唯一却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依其强式理论,行政裁量首要的是获得遵守理性论证规则的法律共同体内的多数接受;依其弱式理论,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也应予以重视。“理性的可接受性”的复式理论因此一方面具有更大的弹性和包容度,能回应行政的现实流变,一方面也契合行政法治的核心/最优的复合要求。而要获致“理性的可接受性”则要在裁量过程和司法审查中展开多阶、多元的论证。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