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彩礼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的“六礼”。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往往和离婚问题相伴。由于立法的缺失,法院在裁判时 “同案不同判”现象极其严重。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彩礼的本源入手。在界定彩礼的性质时,既不能无视其和婚姻之间天然不可分的关系,也不可与婚姻过度捆绑,综合比较各种学说,认为其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最为合理。彩礼在特定情形下应当返还。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的三种返还情形,统领的是公平原则,此外利益衡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也有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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