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律规定的保安性措施可以分为两类:(1)适用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刑事不法,为预防适用对象再次犯罪或者再次实施严重刑事不法行为而设置的保安性措施。(2)适用对象的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或者刑事不法,为预防其实施犯罪或者实施严重刑事不法行为而设置的保安性措施。对于第一类保安性措施,刑法应当以专章的形式加以规范,其意义在于:(1)贯彻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2)解决刑事法律内部的混乱问题。(3)对于性质相同、功能相同的保安性措施,在刑法中明确其法律性质,可以使其保持与相同性质的保安性措施在法律处理上的一致性。在刑法总则中设立专章,将刑事法律中已规定的保安性措施和一些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保安性措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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